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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监管部门对药的监管可以更严格一点,处罚得更重一点,查得更频繁、更严格一点。
现在的乡村青壮年多是外出务工,家里都是老人跟孩子。家里的老人没怎么看过外面的世界,也大多不会用手机上网,了解的消息也比较少,在乡村里比较闭塞。好多老人连字都识不了几个,这样的环境就给了售假团队提供了机会。
当把假药给老人们了解,吹嘘一下它所谓的强大的功效,再把价格有多实惠一忽悠,勤俭节约了一辈子的老人们哪里抵挡得住这个诱惑,觉得便宜买到了好东西了。
要是只是保健效果的药还好,至少可能是什么绿豆、芝麻、玉米的粉粉,吃了对身体也没什么伤害。要是老人真有个什么男性病,他放着真的药不吃,吃那所谓功能强大的药,长期坚持下去,这不就是慢性自杀吗?
我觉得对药真的要监管更严格,打假的力度要加大,也许那些老人买假药的钱是他们从地里一分子分刨出来的救命钱或者养老钱。
像这种售假团队应该人人喊打,发现售假要人人举报,他们就无处售假了。大家都应该出一分力,也许你是帮了他人,长久以往也是帮了自己,毕竟是药,不能让它变成了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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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同时期,对待卖假药的处罚,是不同的。以下枚举几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相对讲法制时代的例子。
第一种:秦汉时期。秦汉时期对犯人的惩罚,主要以“肉刑”为主。所谓“肉刑”,就是以损伤犯人身体器官,来达到震慑罪犯的刑罚。那时主要以“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刖”(剁脚)、“宫”(阉割)、大辟(砍头)这五种刑罚,来惩罚犯人。——卖假药之罪人,其脸可能会被刺上“神农最不愿合作之人”。
第二种:隋唐期间。肉身“五刑”,在隋唐期间改变为“新五刑”。“新五刑”,是由“笞”(用小刑具抽打犯人)、“杖”(用大木板打犯人)、“徒”(关押犯人)、“流”(流放犯人)、“死”,这五种刑罚所组成。——卖假药之人,多数会被处以几年“徒”刑。
第三种:大宋时代。大宋时代,刑罚越来越人性化。宋太祖推行“折杖法”(可以用杖刑,来替代普通刑罚),以减少犯人不必要的损失。宋朝虽不追求严刑苛法,却追求降低犯罪率。——卖假药之人,多数会被打顿“板子”后,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种:明清之际。明清之际,刑罚又恢复相对残酷的境地。那时在“新五刑”的基础上,时不时会有“附加刑”。比如明太祖朱元璋,曾经将贪污腐败、弄虚作假之人“剥皮实草”。——卖假药之人,如果落到朱元璋手里,至少被“凌迟”!
由此可见,古代卖假药的人,基本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古代卖假药有的是药材以次充好,有的是以其他材料充当药物售卖,还有的是游医不通医理却乱施针药,更有一种干脆设下骗局纯粹骗钱的,与市集上的无痛拔牙,天桥卖大力丸的颇为类似,手法也和现在差不多。
宋代有惠民和剂局,主要是为百姓服务,立下了很多便民规定。比如令公吏轮流上夜班以防“遇夜民间缓急赎药”,如果给药不及时,还要受罚。派遣专门的官员采买辨验药材,避免买到伪滥药材,库存的陈损旧药还要令户部官员查验毁弃。对于“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的做法则依照伪造的法律条例惩处。
元代对于“不知药性,欺诳俚俗,假医为名,规图财利,乱行针药,误人性命”的游医,或者街上贩卖假药和用米面等物包裹充作药物的行为也是明令禁止。
《清稗类钞》中还有一个卖消肿之药的故事,专门选在船上作案。作案时一人将手臂绑住,使得血流不畅,手臂手指肿大,引人注目,另一人负责和他聊天,先是装作询问病因,然后引出自己有好药,当着众人的面擦拭,实则松开绑绳,使得手臂快速消肿。如此奇药自然人人想买,但是骗子还要先推脱一番,众人恳求下再卖。船靠岸后两人就快速消失,等船上众人发现手中药剂是半文不值的黄土时已悔之晚矣。所以古代虽然对卖假药者打击严厉,此事仍然屡禁不绝。
这两天某热点事件时隔两年又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对此,刀叔从中国古代历史的角度去给大家科普一下,看看古代商人如果卖假货或者假药,将会有什么下场。
其实早在五千多年前,华夏一族的领袖就在打假。
《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不仅受到千古传颂,还成为统治者与有毒假食品和药品决不妥协的DNA。
也是从神农氏开始,历朝历代都在用最严苛的刑罚来鞭笞假货。
周朝是我国古代最早向假货“宣战”的朝代,据《礼记》记载,周朝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朝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因为当时的医疗水平不足,生病大多都靠食补,也没有什么西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同样,法律的“触手”还伸到了屠宰业。周朝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不在法律规定的屠宰季节,禁止私自屠宰,更不允许在市场上售卖。可见当时的周朝,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是非常领先的。
到了汉朝,社会生产力加大,物种更加丰富,对于打假来讲,政府面对着严峻的考验。关于食品安全,汉朝就出台法律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到了盛唐,对于有毒的、假的食品、酒和药品的监管更加规范,相关法律条文也更加细致。唐朝法律根据有毒食品药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朝对销售假食品和药品,曾做过这样的处罚:
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更为先进的是,即便商品没问题,唐朝还有退货的法令。据《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到了宋朝,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到达了顶端,商人的花样越来越多,而官府也是见招拆招。
商贩们经营的点心、干果、下酒菜等品种十分丰富,利润空间也大,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
宋朝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这样,会员便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实就是“连坐”。
到了清朝,你敢用假药,如果出现了伤亡,官府会以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来处理。
清朝曾经就有个案子,说是有个姓张的郎中,开了一家医馆兼卖药。一日张郎中外出,伙计内急,就令学徒看管医馆,适时正好有人求买旋覆代赭汤一剂,学徒便做主卖给他,伙计回来后点检药材,发现学徒误将与代赭石色泽相近的红信石卖给对方。
伙计大为惊吓,只好亲自前去。刚到村口,就听到哭声,才知道为时已晚,买主已经因服此药而死。官府遂因学徒过失杀人将其处死,张某的医馆也因此倒闭。本次案件中,该学徒不过是无心之失,就为该过失付出生命的代价,人命关天不是虚言,可见官府对于卖假药的处罚之重。
关于疫苗,其实清朝也在使用。有一种说法是顺治死于天花,因此康熙帝对于天花的防治是格外的重视。
康熙即位后,马上下诏征集种痘医师,亲自参加考选。江西的朱纯嘏和陈滢祥二人,最终成为皇家种痘师,不但为皇子孙种痘,而且亲赴蒙古科尔沁、鄂尔多斯等地种痘,康熙皇帝为此特赐府宅和授官爵予朱纯嘏二人。
不过,到了清朝中叶、鸦片战争前后,便开始出现假疫苗事件。庸医为获得更大收益使用变质或是无效的牛痘疫苗,这种做法遍布全国。由于清政府正处于内忧外患期间,不能对此进行有效打击。
说了这么多,估计您和我都有同一种感觉:历史是在进步,还是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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